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
(二)损毁花草树木,损坏各类设施、设备;
(三)圈占场地、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四)点燃篝火、烧烤、宿营,焚烧落叶、荒草、垃圾;
(五)携犬进入公园,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六)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七)打骂吵闹、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游园;
(八)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公园设施等妨碍公园安全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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