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