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水面管理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水面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园的河道水面管理:
(一)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公园内河道水体水面整洁;
(二)按照相关标准做好河道水面工程和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维修更新和控制运用,保证正常使用;
(三)在拦水坝上下游划定禁区,设置禁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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