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高新、伊滨(经开)、龙门等功能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参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湿地的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