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燃气建设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