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意识,提高燃气安全使用技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