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