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新(改、扩)建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评价报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