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十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依法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依法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