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