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经营企业及其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一)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二)单独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发展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三)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四)市辖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县(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五)市辖区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县(市)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二)单独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发展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三)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四)市辖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县(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五)市辖区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县(市)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