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