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二)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气质标准;
(四)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种类、气质成分和其他统计数据;
(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六)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二)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气质标准;
(四)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种类、气质成分和其他统计数据;
(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六)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