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委托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