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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