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