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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