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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