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