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燃气门站、调压站、储存站、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改动方案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三)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一)改动方案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三)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