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燃气设施所在地、地下燃气管道上方及地面和重要燃气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