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区域;
(二)中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0.75米范围内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区域;
(四)高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一)低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区域;
(二)中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0.75米范围内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区域;
(四)高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