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燃气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评估报告认为燃气输配管网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