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改装、拆除燃气经营企业维护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