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量装置后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用户负责,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维护和更新。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灶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居民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阀门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指导服务。
鼓励居民用户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灶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居民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阀门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指导服务。
鼓励居民用户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