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八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合格且与气源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配备的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并遵守执业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