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项目、计价方式、消费数据、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查询、复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