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用户安装的用于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