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用户服务制度,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