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等状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定,建立燃气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定,建立燃气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