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房屋产权、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和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安全隐患实施紧急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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