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气汽车报废或者维修时拆卸气瓶的,应当在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拆卸后的气瓶应当安全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