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损及擅自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计量装置等燃气设施;
(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三)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四)进行暗埋、封闭燃气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拆修燃气气瓶阀件,倾倒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装;
(六)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侵占、毁损及擅自安装、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计量装置等燃气设施;
(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三)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四)进行暗埋、封闭燃气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拆修燃气气瓶阀件,倾倒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装;
(六)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