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更新和改造,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