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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