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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