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