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第十九条第(六)、(九)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