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燃气输配管网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