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或自用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该矿产品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平均价格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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