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审批登记、颁发社会团体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