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