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0-12-29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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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基金会、联谊... 第三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审批登... 第四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六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备案以及社会团体成立以后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各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由各县(市、区)登记... 第八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 第九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社会团体具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 第十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社会团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名称权、名誉权和财产权; (二)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 第十一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三)不得损害国... 第十二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职责; (二)可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二)对社会团体人事和劳动工... 第十四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接受年度检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和人员的变动情况; (二)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上... 第十五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三)违... 第十六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可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团体财务进行检查或审计。 第十七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 (一)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二)应当办理变更... 第十八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第二十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注销、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为非法社团组织,登记管...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非法社团组织提供经费、活动场所的; (二)为非法...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者故意刁难符合条件...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