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注销、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为非法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