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对拒不上缴印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强制收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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