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非法社团组织提供经费、活动场所的;
(二)为非法社团组织开设银行帐户、刻制印章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未履行审批手续或疏于审查,报道、宣传非法社团组织及其活动,为其发布广告、出版书刊、制作音像制品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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