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二)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