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
(一)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而未按期办理的;
(三)不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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