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职责;
(二)可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的人事、财务、员工社会保障等工作进行检查;
(三)为社会团体提供政策解答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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