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社会团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名称权、名誉权和财产权;
(二)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取得合法收入;
(四)对国家机关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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